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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2022年版)
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等按照此目录执行;社区卫生服务站、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此目录执行,有相关信息的应主动公开。
序号 一级
目录
二级
目录
公开内容 信息类别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备注
1 服务时间 门诊、急诊服务时间(含节假日),病房探视时间及各项服务的办理时间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1、同后期对应项目同步更新,可直接引用至此;
2、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此部分目录。
2 专业介绍 专业方向,临床、检验、检查等专业服务项目名称及特色服务的相关内容等
3 预约诊疗 需要或可以预约的挂号、诊疗、临床检验、检查等的预约途径、流程、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4 医保服务 医保支付、报销流程、地点、导引等
5 就诊须知 门诊、急诊就诊流程、就诊期间应知晓的相关事务、注意事项及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
6 住院须知 办理住院的手续及流程、住院期间应知晓的相关事务、注意事项及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
7 分级诊疗 1、与本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综合或专科医院名称;
2、向上级医院转诊及接收上级医院向本院转诊的服务内容、机构、流程、联系方式等;
3、医联体及县域医共体业务合作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专家介绍、服务内容、流程、联系方式等。
8 服务流程 门诊、急诊服务流程;留观、住院服务流程;双向转诊服务流程
9 交通导引 机构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
10 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咨询台(窗口)标识、路线,在线咨询服务等
11 机构人员 机构信息 公开机构的基本情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诊疗科目等,包含
1、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信息(公开正本清晰图片,提供下载链接);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信息(公开副本清晰图片,提供下载链接;副本中医疗机构基本信息、诊疗科目、校验信息、处罚记录信息、变更登记记录信息、备注信息);
4、公开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其他需公开的信息。
资质类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人员识别 医护、行政及后勤等人员标识,包含:姓名、科室(部门)、职务 (职称)等
12 准入许可 设备准入 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信息公示 资质类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13 医疗价格 服务价格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标准等信息 资质类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药品耗材 药品、医用耗材品规及价格等信息
14 环境导引 交通导引 机构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 服务类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车辆入口与出口指示、院内停车场、院内行车指引、停车收费标识等
内部导引 各科室(部门)的名称、位置及指引标识、急诊"绿色通道"指引标识等
公卫措施 公共卫生预防控制相关信息,落实政府应急处置措施的相关信息等
安全警示 服务场所安全(防火、防盗、安检等)警示标识及危险提示标志等
应急指引 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和安全通道路线、指引标牌、路线等
15 诊疗服务 服务时间 门诊、急诊服务时间(含节假日),病房探视时间及各项服务的办理时间等 服务类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专业介绍 专业方向,临床、检验、检查等专业服务项目名称及特色服务的相关内容等
就诊须知 门诊、急诊就诊流程、就诊期间应知晓的相关事务、注意事项及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
住院须知 办理住院的手续及流程、住院期间应知晓的相关事务、注意事项及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
预约诊疗 需要或可以预约的挂号、诊疗、临床检验、检查等的预约途径、流程、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检验检查 进行临床检验、超声影像等辅助检查的流程、须知、注意事项,报告获取时间及方式等
分级诊疗 1、与本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综合或专科医院名称;
2、向上级医院转诊及接收上级医院向本院转诊的服务内容、机构、流程、联系方式等;
3、医联体及县域医共体业务合作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专家介绍、服务内容、流程、联系方式等。
远程医疗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流程、收费等
服务内容 各科室设置名称、医疗服务内容,医联体合作机构、下沉专家介绍、出诊时间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等服务内容、责任医生、服务区域、联系电话等
服务范围 本机构服务区域范围,服务区域内人群的基本情况、重点人群基本情况
服务流程 门诊、急诊服务流程;留观、住院服务流程;双向转诊服务流程
16 行风投诉 招标采购 执行政府采购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服务类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行风建设 行风建设及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相关规定
依法执业自查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等
医疗秩序 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患者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投诉途径 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纠纷处理 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以及相关部门(如医调委)地点、联系方式等
17 科普健教 健康科普 健康保健及疾病防治方面的科普知识 服务类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健康教育 开展健康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的时间、内容、 地点
患者健康教育制度及流程等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制度及管理办法
18 便民服务 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咨询台(窗口)标识、路线,在线咨询服务等 服务类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特殊人群 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优先服务窗口标识等
收费查询 查询的方法、流程、地点和导引路线等
医保服务 医保支付、报销流程、地点、导引等
复印病历 病历复印的流程、地点、导引路线和收费说明等
其他信息 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19 监督保障 公开制度 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审核发布、管理维护、咨询回应等工作做出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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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保障 公开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负责人、管理部门或者专业负责人员、领导小组成员等信息
工作推进 定期公开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问题整改情况、自查自纠情况、考核工作进展情况等



0557-393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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